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什么为依据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二)办理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继承或析产的除外;
(3)转让、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提供转让、购买协议;因赠予、继承或析产发生宅基地转移的,须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4)其他文件。
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证书。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1991〕53号)执行。
具体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