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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担保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代为偿还后,不行使追偿权,而是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是否合理?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代为偿还后,不行使追偿权,而是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是否合理? 民间借贷案件咨询:
赵某向李某借款100W,周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冻结了周和赵的账户,后来周代为偿还,还清了这部分借款。
但周在还这部分钱时,让赵额外写了一张欠条,里面写了赵某借周100W元,担保人是孙某。(孙某跟上一份借贷没有关系,此处借条实际上是周某利用了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时间巧合和赵某和孙某的关系骗了孙某来写下的,但中间的曲折没有留下证据,在这个借条里只是模糊的写了借款100W,孙某担保)。
现在周起诉要求赵某和孙某,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一起还款。事实是孙某被设计套了进来,但确实没有保留下明确证据。请问作为孙某,是否应该确实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nezh……(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5-06-2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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