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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执行中法院以公告为理由不给执行

执行中法院以公告为理由不给执行 : 一审,二审胜诉的腾迁案件,申请执行后,因上一级法院的公告,地方法院不给执行               公        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业已将梅河口市龙成商厦全部建筑面积计26730.185平方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违者交依法?究法律责任。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只因被告的亲戚是执行局的就以公告的内容不给执行,请问律法我应该怎么办?我是看你的点击那么多,就相信你会热情的回答我,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付亚萍(吉林-通化)
提问时间:2011-03-29 16:2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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