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正当理由,是不是要按照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如果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你好,如果长期不报道,会被视为脱离监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的会被收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