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的债务是否应该妻子来偿还?
判决生效了。只能发动再审程序了,如果有新的证据,(如果可以证明丈夫的借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上)可以发动再审程序。
1、如果真的如你所说你不知道他的借款,他也没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你有证据证明的话,你可以提起申诉。
2、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好,很同情你的遭遇。
第一,你的一审没有上诉是很大失误,现在唯有申请再审或者申诉,这样才有转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人死亡后,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你并无证据证明这笔借款自己并无共同举债合意,也无法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你返还借款本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五,法院全部执行你的收入不妥,建议提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