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离婚2年了,我和我女儿没房子,
具体政策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你好,参照当地政策规定,各地政策不同。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未享受过各种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
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