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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出售问题

离婚后房屋出售问题 男方2002年付款买的房,2003年5月与女方结婚,8月份在房产局拿房产证书时,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在有的表格里填了女方的名字,但实际下发的房产证只是男方一人。此后,2005年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女方承认房子归男方所有,并签字。现在,男方在出售房子时,房产局提出登记表里有女方的名字,必须征得女方的同意才能出售。请问,房产局提出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dR2920(安徽-马鞍山)
提问时间:2011-03-27 23:0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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