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您好。因企业拖欠了好几个月工资,我于今年3月份提交了解除合同
律师,您好。因企业拖欠了好几个月工资,我于今年3月份提交了解除合同 律师,您好。因企业拖欠了好几个月工资,我于今年3月份提交了解除合同,内容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第38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于2015年3月31号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今天我与企业出庭劳动仲裁,围绕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时间产生了争议。我于2010年3月与原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但在2014年10月29日,原单位发出通知,因企业发展需要,将包括我在内的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转给同厂区同部门平行的另一个法人实体公司。合同从2014年11月到2017年10月截止。我向仲裁庭提出应从2010年开始计算,但原单位否认发过劳动转移通知,并称我所提供的该通知书面证据没有企业盖章不予承认。一口咬定第一份合同是我个人提出辞职。所以不应计算补偿金。应从2014年11月开始计算,只能给半个月的补偿金。庭审中,仲裁员要求原单位在7日内提交所谓的我的辞职报告。并多次问我,是否有这份辞职报告。我对仲裁员回复,所谓的辞职报告根本没有。这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伪证。仲裁员宣布在7日内待新证据提供后择期开庭宣判。如按2010年计算的补偿金数额为3万多元。按2014年11月计算只有3000元。请问律师,今天的庭审过程是否对我不利?如果7日后,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伪证,仲裁庭予以认可并宣判我败诉,我该怎么办?期盼您的解答。如果后续有希望,我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5-06-23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