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鉴定相关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做了一年的时效规定,但对劳动能力鉴定没做时效上的限定,只要求“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因此不存在上述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病情稳定后就可以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