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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受到胁迫撤诉后,十几年后可以重新起诉木?

行政诉讼中,受到胁迫撤诉后,十几年后可以重新起诉木? 我在2oo3年5月按照有关规定,经县,市两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数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劳动部门未依法确认实足工龄(工龄算少了),县劳动部门在答辩状中表明,如果对其诉讼,将会停止发放我的养老金,并表示到60周岁才可以替我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迫于生活压力,我撤诉了,请问新诉讼法实施后我是否可以追究被告法律责任和重新起诉劳动部门。我的情况说明:我75年招工进厂做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硫酸生产工作,到95年劳动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制职工,劳动部门在2003年(55周岁)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时,当时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退休工资(88年7月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75~88年)劳动部门不予认可。我就是因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而起诉县劳动部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kech……(江苏-扬州)
提问时间:2015-06-20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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