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 我是去年6月份因妻子与他人同居,我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并经过审委会研究于去年12月1日做了判决(给我的判决书上落款是2010年12月1日),判决离婚,但财产都给前妻,一审法院没有及时将判决书给我,而是于去年12月18日让我的代理人替我签收的判决书。代理人也看到前妻也是于12月18日签收了判决书。因判决对我不公平,一审法官建议我上诉,并告诉我12月29日是最后的上诉期,让我注意时间,但我在外地工作,不想再跑了,没有上诉。可是到1月4日,原审法官给我打电话问再一次问我上诉否,我说不上了,并问法官判决生效了吗?法官说早呢,我当时就问为什么?它说判决书有几处错误需要改正。法院并于1月4日下发了一个补正裁定书,接下来就没有消息了,过了春节,我给一审法院打电话要求浡出据一份判决书生效证明,法官告诉前妻于1月17日上诉。我当就问不是过了上诉期判决书已经生效了吗?一审法官说按补正裁定书下发时间计算上诉期。后来一审法院给我寄来了前妻上诉状,上面标注2011年1月4日收到判决书(这个时间是收到补正裁定书的时间)。并签着她的名字,按着她的手印。
针对上述经过,我有几个问题不明白。请全国名律师指点迷津
1、 此官司虽然判决了离婚,但男方是官司输的人。为什么女方还要上诉?
2、 一审法院为什么还要鼓励原告上诉,在原告不上诉情况下又创造条件让被告女上诉呢?
3、 女方因出轨被我正好抓住,并交公安机关处理,有公安机关的证明确认,一审法院也支持这份证明,但没有支持我提出的损害赔偿,而且夫妻财产也没有给过错方少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wknzh(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3-24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