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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经营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经营的法律风险 律师先生/女士:
我们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针对已办按揭的5年内房屋,因交易手续极其麻烦和费用高昴,在买卖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不更改合同名字,以原购买方的名义继续支付按揭款,待购买方资金充足或5年后一次性支付给银行,再办理过户。这里有个问题,因这种合同在公证处是无法办理公证的,那是否可以找除中介之外的第四方作为公证人来见证此事,第四方最好是有职业资格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此事是有一定风险的:比如房价涨了,出卖方反悔违约;房价跌了,买方反悔违约;因合同时效较长,若有一方因意外灭失,合同又该如何履行;如果真出现上述情况,作为第三方的我们,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有多大?若出现上述情况,第四方见证者又有什么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oleo(重庆)
提问时间:2011-03-23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