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女儿上小学一年级,下课时她坐在座位上,她同学在教室里玩追跑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