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我能要求政府拆迁补偿和行政赔偿吗?
我能要求政府拆迁补偿和行政赔偿吗? 本人于2001—2002年间因周市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失职导致本人失去农村合法住房以后,在镇政府下属单位--水利站内租地建造的用于生活居住及生产经营的560平米房屋 现政府与水利站进行资产与土地置换,我能要求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和乡下住房行政赔偿吗? 基本情况;
本人农村住房原为兄弟俩合宅,当年由于住房拥挤,本人婚后携家眷一直居住在外,98年间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住房登记时,由于工作失责,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本人的房产部分登记在弟名下,后经弟拆除翻建,造成本人合法房产灭失,至今无处安居,本人当初曾多次与镇政府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更正其错误登记,归还本人合法房产,但政府有关部门始终以房屋产权一经登记无法更改为由推委及拖延处理,至今来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被迫无奈,本人当初在周市镇政府下属单位即原新镇水利站院内租用了部份闲置土地并建造了约560多㎡房屋,部份用于解决本人生活居住,部分用于生产从事个体经营以维持生计,现周市镇政府为了获得原新镇水利站宗地的开发使用权与水利站就土地与房屋进行资产置换,周市镇政府在对周市水利站进行资产置换补偿后,对于本人所建房屋部分,既未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及迁让补偿,亦未责成有关部门更正错误,尽快解决本人的安居问题;反不顾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失责,造成本人无家无归的现实,通过其下属单位周市水利站一纸诉状将本人告上法庭,要求本人无条件拆除所建房屋,企图通过法律途径剥夺本人尚可安居的一席之地,本人认为周市镇政府上述处理方式违反了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其逃避补偿与赔偿,违避工作失责的行为和处理方式,将使本人及本人家庭陷于无家可归,无法继续经营和生活的境地。( 有营业执照,水利站属划拨土地违法出租--合同是否无效,土地置换时租地合同尚未到期起诉时到期)我该怎办请赐教!!!处理提问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kspg88……(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1-03-22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