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车辆抵押给了乙(车仍由甲保管,车辆登记证由乙保管),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
乙方有优先权。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要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公示,而乙不仅先于丙获得该车的抵押权,而且已经在车管所进行登记,所以乙是有优先实现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