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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请输入问题关键字! 如:劳动工伤

请输入问题关键字! 如:劳动工伤 仲裁院裁决的案件不附合法律程序:一是超时。仲裁法规定从立案到结案45天,实际100多天,就放在副院长室不通知取;二是没有法律依据。驳回的申请内容都没有法律依据,庭审前、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拿出任何证据,裁决书上也没写任何法律依据,就把案件驳回了,就连欠的工资也没给判;三是采用无法律效力的证据,不知是什么时候被申请人送仲裁院一份证据,说申请人的档案(含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拿走了,在没经过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做为证据写在了仲裁书中。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能否追究仲裁员责任?如果能追究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MH8688(黑龙江-双鸭山)
提问时间:2011-03-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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