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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付款,第一次诉讼状写的“对方支付了***万元,下余欠款***万一直没有支付”
工程项目付款,第一次诉讼状写的“对方支付了***万元,下余欠款***万一直没有支付” 工程项目付款,第一次诉讼状写的“对方支付了***万元,下余欠款***万一直没有支付”,但实际情况是:对方付款的现金和施工中存在的其他费用总和为此数目,其中包含配合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第二次起诉对方的答辩状上以第一次诉状作为证据,证明已经付款了现金为此数目,而其他费用另计。请问法院判决时会支持对方的证据,按照第一次诉状为自认,证明已付现金吗?我这边能依照什么法律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陕西-安康)
提问时间:2015-06-16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