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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中专毕业的养老
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中专毕业的养老 我父亲是62年下放的中专毕业生,一直在农村,县年老多病.请求解决养老问题.
文件说:1962 年 8 月 9 日中央下发的 87 号文件《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的通知》,其中提到,“职工中凡是经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哪一年分配工作的,一般不要作为精简对象......如果精简不当,原单位应该负责安排工作。
3,中央办公厅〔86〕77号第8条:“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因开除劳教、精减、下放而离职人员,应收回其政治影响,一律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包括停发、扣发、减发的工资)”。
4,国务院文件<91>20号、 <91>人字4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82>54。44号文件精神,均在执行的基础上,再次补充联发的<91>20号文件,请认真执行。(一) 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凡、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贴,均按原工资的%40予以补发;(二)凡属工伤致残人员,均予按退休退职合理安排生活出路,各级领导应深入实际,认真给于彻底落实解决。凡属公伤人员按<78>104号文件精神按%80给予解决;(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四)各个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城乡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领导,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如顶着文件、政策,原则不予办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确顶着不办,久拖不绝,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按法律程序追究不秉公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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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628628(河北)
提问时间:2011-03-21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