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诈骗案定性集资如何申诉
诈骗案定性集资如何申诉 江苏姜堰俞垛春草村民熊跃芹、戴小勇夫妻二人在姜堰溱潼以开金店为招牌,假借金价疯涨,需资金进货压库,而自己同时又投资窑厂和水泥工程车数百万元,故而资金紧张为由{事发后我们受害者方知其所谓投资窑厂和水泥工程车全都是熊跃芹、戴小勇为诓骗而凭空捏造的谎言,纯属子虚乌有}向溱潼地区数十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诓借人民币达百万元之多于2010年12月1日携款潜逃,我们受害者于次日报警。至2010年12月4日熊跃芹、戴小勇投案自首,后熊跃芹取保候审。姜堰市经侦大队的解释是让她筹款还借。然熊跃芹自娱逍遥快乐,终日游山玩水,生活依旧奢侈豪华,继续挥霍着其诓骗得来的钱财,拒不偿还我们的借款。在受害人没有得到一分一厘还款的情况下,2011年1月11日戴小勇以被取保候审,姜堰市经侦大队的解释是检察院不予批捕,并说最高院2011年1月4日出台了一个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证据不足。熊跃芹、戴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投资数百万的谎言,诓借人民币达百万之多后携款潜逃,取保候审之后对我们债权人更是隐蔽藏身,切断了与我们债权人的所有联系方式,用非法手段将我们的钱财强据为已有拒不偿还,与非法集资并无关联之处,对照刑法罪名解释什么是诈骗罪、刑法罪名定义与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立案标准是条条吻合,已涉嫌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标 ,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就是这样一个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诈骗数额巨大的诈骗案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经侦大队与一个人有很铁的关系就让经侦大队定性为非法集资案,案件的定性从一开始就有避重就轻,庇护犯罪嫌疑人之嫌,一个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诈骗数额如此巨大的案件居然能够大事化小、甚至有可能因为2011-1-4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变成最后的无罪开释,请问公安部门这样定性是否得当,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坚信法治(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1-03-21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