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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按“法不溯及既往”,我能否争取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

按“法不溯及既往”,我能否争取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 1951年父亲在北京得一处房产,1962年父母结婚,1994年母亲病逝。按“法不溯及既往”,我能否依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争取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天山客(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1-03-2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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