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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再婚离婚,财产分割
再婚离婚,财产分割 结婚登记后的第四天以个人名字交了三千元福利房的购房款,有我个人交款收据,其实也是再婚前个人工资的积蓄,四天之中不可能创造出三千元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能不能向法院争取为婚前我个人财产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石钟山(江西)
提问时间:2011-03-20 16:58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朱君秀律师
2011-03-20 17:01
答: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取得结婚证时间为划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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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友军律师
2011-03-20 18:59
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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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
2011-03-21 09:52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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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
2011-03-22 10:18
如果能证明是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转化过程,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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