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诋毁公司名誉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及国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网民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审核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具有过错,对侵权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转载的网站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你联系目前你可以查到的网站,要求他们删除。抑或联系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