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公让我损失1600万元
1 对1,2,4无法判断,2 如果装修获得出租方同意,添附财产应该作为被执行财产,转让给出租方应该有对价,3 建议持判决书当面咨询律师。
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很多救济手段的。flying_han@126.com这是我的邮箱,您最好把您的所有相关资料传给我,具体分析后给你一个可行性意见。
从时间节点上看,案件的处理是有点问题的。1,一般程序应该是先刑后民。2,既然被告没出庭,而且也实际实际上逃匿了,那法院的传票是如何送达的?程序违法。……
看你写了这么多,有些问题解释一下,希望有助于解决你的一些困惑:
1、先刑后民是对的,是指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才会移送启动刑事程序。该案一审在2006年,当事人未提出或法院未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2、一审被告不出现,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后可以制度判决。
3、添附的财产要区分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进行归属判断。
4、可移动财产应属被告,判决中如何处理,你未交待清楚。
5、法院赋予你们救济手段,追缴赃款、赃物后可以受偿,可以请求法院加大追缴力度。
6、海联大酒店是否有不当得利尚无法判断(是否拖欠租金不明)。
您好:
建议带上资料与律师面谈
1、你们申诉要有相应的证据,要明确这些借款的主体是谁,是个人还是公司,2、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是否用到该浴场的装修经营中了,3、借款合同中有什么特别约定,是否享有优先权,4、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债权转股权的形式成为经营主体的股权。5、宝山大酒店的经营收入要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