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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在2013年出兑了一个食品批发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我她首付我三十万,还差179000元
你们好,我在2013年出兑了一个食品批发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我她首付我三十万,还差179000元 你们好,我在2013年出兑了一个食品批发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我她首付我三十万,还差179000元。签协议后她还了我8万元,在约定时间没有还完款,而且她明确告诉我不给了,我起诉了她99000元。一审我胜诉了,但是一直没有执行回来。在执行8个月后,她拿来一个新的证据,要求再审,我给她打的收条10号的,4万元,她要把这笔钱减掉。因为我在一审时提供的11日给我4万,13日给我1万,17号给我3万,我当时记错时间了,她这个10号收条,就是我说的11号收条,她俩是一笔。立案科发官,说我在一审自认11日了,她无需提供证据,她拿来10日收条我就得给减掉,我现在没有再审开庭呢,只是已经从审批文下来了,请问我这个官司,法院能把这笔钱减掉吗,我冤枉死了,她呃我4万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5-06-13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