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没有履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履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2011年6月21日二三被告用自有房屋为第一被告抵押担保无息借款100万元,当日在房地产交易处签署了一式两份无息短期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期限4个月,同时签订了他项权利证,因为是无息二三被告才同意担保。
2011年6月24日小额贷款公司在放给第一被告款项时,在二三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二三被告签字,又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这份合同上约定利息是月息1%,借款借据日期是2011年6月24日。
(说明一下,没有主合同。关于模仿签字,小额贷款公司也承认的确不是二三被告所签。)
2014年6月小额贷款公司用实际履行的2011年6月24日合同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第一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对二三被告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以6月24日短期借款/抵押/担保不是二三被告签字,抵押担保合同无效驳回了小额贷款公司对担保物优先受偿请求。
小额贷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通化中级法院上诉,上诉时拿出了6月21日无息抵押合同作为证据,要求二三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的应付费用。
法院会如何判这个案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芳草园林(吉林-通化)
提问时间:2015-06-12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