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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洁保安费已缴要求再缴问题

物业保洁保安费已缴要求再缴问题 物业方单方面经过查询电脑记录和手工记账本后,认为业主从2006年至今未曾缴纳。经市政府了解该物业未能出具这几年的业主未缴纳物业保洁、保安费的凭证,同时在这期间物业也未进行过书面催缴,只是在缴纳物业费的同时进行了口头催缴。物业表示对于业主的物业保洁、保安费物业公司将会继续催缴,一定要收取。
但业主认为自己已经缴纳,时过多年没有接到追索,椐我国法律规定追索权有效期是两年。一个人活在这世上要处理大大小小的事情不计其数,如果都要永久保存,试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里有这规定吗?业主找到了部分他们所说的未缴已缴的单据(这么多年不可能完全保存),总不能单方随便说未缴就未缴吧。
请问:1、单句凭证保管总得有个期限应该多少?
     2、物业这样要求业主如何维权?
      3、市政府信访这样简单传递处理是不作为吗?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jm100……(上海)
提问时间:2011-03-19 11: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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