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有规定工作次年后单位才帮买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你工作的次年才为你购买社会保险是不对的。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即帮购买。实践中,由于社会保险机构都规定有每月的缴纳时间,其他时间是不受理的,所以用工单位最迟应当劳动者进入单位后单位到月缴纳的时间即应为劳动者缴纳。比如一职工是2011年3月20日进入单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每月10日前为单位新增保险人员的填报时间,那么单位就最迟应在2011年4月10日前为该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有些地方可以帮补交3月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3月1日至19日的费用由劳动者自己承担,3月20日起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
2、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