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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6月份向当地镇政府购买一套大龄青年安置房,因个人原因该套房屋当年11月份转买给表妹

本人于2005年6月份向当地镇政府购买一套大龄青年安置房,因个人原因该套房屋当年11月份转买给表妹 本人于2005年6月份向当地镇政府购买一套大龄青年安置房,因个人原因该套房屋当年11月份转买给表妹。该套房屋和镇政府所签时统一规定该房屋五年内如确需买卖的话,当初本人向政府购买时的房屋价格和出卖后的盈利差价归政府所有。该房屋于2009年12月份房屋权证齐全,已具备过户所需条件,表妹怕承担房屋盈利差价一直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最近对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人履行过户义务且赔偿合同上所约定的违约金。一 房子会判给谁,二 协议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5-06-10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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