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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承包

土地(旱田、水田和林地)混同一起约定40年租赁期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旱田、水田和林地)混同一起约定40年租赁期纠纷怎么解决? 三年前我们跟村民签订了一份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40年。紧接着单独就林地租赁签订并公证了专门合同。现在有的村民上访,提出家庭承包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对耕地租赁期应做修订。但心理期望也有对林地租赁期修订,并暗含有约定价格给予每十年递增的意图。请问,如何修订既满足法律要求,又不违反“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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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56706……(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5-06-0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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