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公积金缴纳问题
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据08年上述规定,农业户口的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需要看一下09年有没有新的规定,这个月末应该会出台09年度的规定。注意:规定中的“应”理解为强制;“可以”理解为非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