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国家民委关于回族坟山保护的相关政策
国家民委关于回族坟山保护的相关政策 高草乡大庄村老虎沟自明朝洪武年间就是当地回民世世代代的坟山。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党的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川民委(1985)17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回民生活习俗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更是本寺大庄三、四、五组以及佑君镇马西边、马营、老街等回民安葬去世亡灵的坟山,该坟山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均属于本寺。1993年9月,原高草乡政府以承包六组旱地和荒山的名义,将老虎沟作为荒山,以2元/亩.年的价格,承包给大庄村六组村民边仕刚造林绿化。在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完全剥夺了本寺回民埋坟的权利,都是后来本寺回民提出反对意见后,原乡党委书记李光明同志才在另外的证明上签注了“乡政府原则同意该同志承包老虎沟荒山及少数回族墓地植树造林。回族不损害树情况下可按规划埋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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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395911……(四川-凉山)
提问时间:2011-03-1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