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关于二手房户口迁移问题
关于二手房户口迁移问题 与对方达成协议内容:1由于卖方暂无户口迁移地,需暂时将户口寄存在原户籍下,自该房屋产权在该辖区房管局变更之日起(即该房屋产权变更为买方产权之日起),该房屋进行出租,出售,拆迁及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利益均与卖方户籍下所有成员无任何关系,全部由买方进行支配。2 由卖方产权人代表卖方户籍下所有成员签署该协议。
以上内容在河东区公证处无法进行公正受理,
请问此协议可否具有法律效益。
请各位,白忙之中,帮助说明一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angh……(天津-河东区)
提问时间:2011-03-14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