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我与郭某谈恋爱期间,他多次以各种理由要我为他借钱。2007年他又向我家里借钱,当时我要求补张欠条再借。借条上写明借到我妈余某人民币2。3万元,但未注明还款日期。2008年与他分手后,他分十几次共还款1。3万元。剩下的1万元他拒绝再还,理由是我在与他谈恋爱期间多数时间并未上班。并声称当时开店我也有份参与,所以我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欠款。但当时店里的所有收入都归他管理,而且我妈在店里帮忙他答应每月支付的工资也未兑现。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欠款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莫尘(四川)
提问时间:2011-03-14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