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关于“房改房”遗留问题
关于“房改房”遗留问题 关于“房改房”遗留问题协议书
甲方: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房改房”产权人)
房产地址:
身份证号码:
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解决员工在哈市居住问题,于1997年在哈市林机小区和红旗小区为员工购置了部分房产(产权人为松江铜业集团的前身“松江铜矿),并以实际入住。房产改革开始后,入住员工又参加了房改,并交纳了房改费用,成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但由于“松江铜矿”国有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至今未能将产权人变更到房改员工的名下。现有部分产权人拟自己办理产权证,要求甲方出具相关材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集团公司“房改房”遗留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可“房改房”遗留的产权证无法办理的事实,并不追究甲方应办理产权证的责任己所交房改费用等问题,愿意继续拥有这一房产,至于以后能否办理产权证都与甲方无关,甲方同意为方办理产权证提供方便,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对“房改房”遗留的产权证无法办理及所交房改费用的事实无法接受,认为责任应该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将“房改房”退还甲方,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将房改款退还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如果乙方对上述两条意见都不同意,那么只有维持历史现状,即:房屋产权永远都是松江铜矿的,乙方只是承租人,松江铜矿随时有权利收回房产。甲方亦不再为乙方提供任何有关“房改房”办理产权的相关资料。
四、乙方同意按协议第( )条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针对此协议寻求法律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暖风吹过时(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1-03-14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