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合同纠纷 警察出面要求买房人搬出 并要买房人写保证书
建议及时起诉要求履行过户手续。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处理治安纠纷而不是民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典型的合同纠纷,不属于警察的管理范围之内的内容,依法应该认定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
其次,我认为您当时有证人或者录音证据的话最好的,如果没有也没有关系的,因为合同法的规定,保证书不是本人自愿签订下的,或者受到胁迫的前提下签订的,属于可撤销的保证书,不能生效的。也不能约束您的行为,我不支持7天内您搬离。
再者,本身协议有问题,警察的行为也是越权了,不能作为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所以说不能要求您的。如果是治安纠纷的急需要做笔录的。民事纠纷会有报案记录归档的。
最后,我建议您向公安局纪委投诉,并向法院诉讼,包括对协议的药理提出异议。也可以对公安提起行政诉讼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6-05 16:29
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治安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您的房屋还没有确定最后的诉讼结果你,也就是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是否有绝对确定一方的前提下,公安是不能直接出面干预的。这是十分不合法不合理的,应该有你们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最为妥当的。
我认为您可以拒绝,对已经签订的,可以去申诉维权,否定保证书的效力,向纪委投诉等等方式处理的。
希望对您有帮助,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也可以来电咨询或者追问的
你好!
首先,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5-06-05 15:47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权者可根据物权法第39条主张权利。但对房屋占有者给予必要时间。
再者,警察这样让你写保证书,你可以根据民法通则58条 下列民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你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保证书无效。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我认为本案中警察有越权执法之嫌,因为你与房主有房屋买卖合同,这样你们之间的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诉请司法机关裁决,警察应无权强制处理。
1、如果属实警察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2、只要是民事、经济纠纷(买卖、租赁)警察都没有权利要求你们搬出;3、如果你们答应了什么事情,谁都可以要求你们写保证书啊!但是你们也有权利不写。4、警察处理任何纠纷,都应该做笔录的,当事人也应该配合警察的工作,如果当事人不想说,就说不知道、无可奉告等等。,如果的笔录有错误签字前可以修改,对笔录当事人也可以不签字的。
公安无权干涉,你可向上级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反映。民事部分可以起诉。
您们是不是遇到假警察了?建议赶紧报警!
你好
1、警察执法肯定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有两个职能,一是维护社会治安,二是刑事侦查。法律从来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力。本案中警察执法肯定是越权行为。警察没有权力要求你们搬离住所,没有权力要求你写保证书,至于做笔录,那个警察自己肯定知道自己是越权执法,所以才没有给你们做笔录,担心留下证据自己会受处分。
2、至于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你被强迫写的保证书是无效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保证书是被强迫写的,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你是自愿写的,你就会败诉。所以,你现在需要赶紧搜集相关证据,证明保证书是你被强迫写的,比如当天小区的录像可以显示警察带着社会人员到来,你的邻居的证明。
3、我严重怀疑那个警察根本就是假的,你可以去派出所问一下,到底有没有那个警察,如果没有,你可以报案,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是犯罪行为。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房主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本身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您,警察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无权要求你们直接写保证书,正如您所说的,你们之间是购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并非由公安机关处理范围;
其次,公安机关到您的住所,应该向您出示工作证件,并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并以笔录方式进行,否则,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违法的;
再次,针对警察的违法行为,您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投诉,要求调查核实,给予相关办案人员处分;
最后,关于您的保证书问题,因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您可以主张撤销该保证书,并就你们之间的购房纠纷提起诉讼,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请求,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或者短信内容等,还有就是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后续有问题可以进一步沟通。谢谢
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还是人家的房子,人家属于所有权人,你和房主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并不能排斥房主的物权行为。所以房主有权报警处理,有可能被定为私闯民宅罪。 我的补充: 2015-06-05 19:34
现在房主是以侵权来主张权利的,而你只能以违约来主张,所以房主要求你搬离房屋不属于经济纠纷
不合理,他是无权处理此类事情的。
本案中警察有越权执法之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警察应无权强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