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
1、法院跟交警完全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法院不会考虑交警的任何调解建议。但是法院判决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也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所以,60%的赔偿确实是至少的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就是说只有车主存在上述四条之一的,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3、即使驾驶人没有有能力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如果不存在1中所述的四条之一,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4、不过你也不用太担心赔偿问题,因为伤残赔偿金交强险最高赔10万,受伤老人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正常情况下是够用的,你一般不用赔钱,只是医疗费交强险最高赔1万,老人花了8万,还有7万,这7万你需要赔偿60%,4.2万,加上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你估计得拿5万块钱。
我也是山东的,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给我来电话。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法院会不会考虑交警的调解?
答:法院在审理判决交通事故只能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换句话说前期工作的问题是不管的,主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主次责任来划分的。因而调解不做参考。
二、车主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答:一般不会要求车主承担责任的,除非车辆检测后的结果就是车辆存在质量或者使用问题的,就会需要车主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的。一般不会,也可以走保险的,不用担心的。
三、车主在哪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在我无力支付赔偿时是否依然会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答:车主明知道使用人没有驾驶证,或者说车辆不符合上路条件的,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他的情形就是车主不需要的了。车主不涉及这责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6-05 16:08
法律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只要车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的。
案例:
“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朋友受伤无力承担赔偿费用,车主还要帮助其垫付部分赔偿金。”前不久,区交巡警支队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中就发现这样的案例。
为此,车主要谨慎对待借车,在借车时必须要了解借车人有无饮酒、吸毒;自己车辆是否有故障;借车人有无驾照,对方驾照是否在有效期,准驾车型是否符合等。如果明知自己车辆有故障,或者借车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任何一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对损害发生有过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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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你好!
首先,在侵权责任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将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在实际中车主车辆有隐患没明确告知或者将车辆出借没有驾驶证者,存在过错程度责任,否则不承担。 我的补充: 2015-06-05 16:12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当赔偿,如果不足,应当依责任认定,由使用人承担。
最后,责任事故已经认定且已经签字,法院应当根据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来承担责任,否则你可以上诉。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最新版本)
2008年2月1日实施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2015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信息网发布的《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6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3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
九、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你好!如果车主有过错,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过错包括出借车辆时明知对方已喝酒、或者无驾照等。
车主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一般车主不承担责任,除非存在上述过错。
您好。在您这一方是机动车,对方是非机动车,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您这一方承担60%是正确的,这个问题您就不用深究了。
关于车主的连带责任问题,要看车主本身有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车主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如果您有保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代为承担责任
车主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索赔。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实际损失索赔,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我的补充: 2015-06-06 07:17
车主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院不会考虑交警的调解,因为没有证据支持,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且双方已经签字,法院会采信。
二、车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等
希望我的判断对你有帮助。
责任分成以认定书为准。。。。。。。。。
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借车是否有过错 。。。。。。。。
如有错的,是要承担责任的。。。。。。
具体情况还要看各方的证据而定。。。。。。。
具体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全面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