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对方提供其他账户收款,2年后辩称没收到款。
对方提供其他账户收款,2年后辩称没收到款。 2013年5月我公司与对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对方为我公司筹措资金到位,即返款作为服务费,当时我公司本准备汇往合同签订的同名合伙人账户,但是对方称为了少缴税提供注册地址在一个地方的公司账户(与合同无关),现在与我公司发生纠纷,对方在法院辩称没收到这笔资金继续追讨。
因为当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我们也没有考虑到对方会这样。
1、对方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法院判定是以实质行为还是以合同当事人判?
3、对方通过手机短信发来汇款账户,但是相关账户信息原联系人都已不在,我公司无法取得证明对方要求,但是对方汇来的2笔款项5月13日,5月27日都在当天返还相同比例的服务费到那家公司账户,是否可以作为行为证据?
谢谢各位解惑,我公司该如何准备接下来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engeri……(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5-06-04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