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没迁走村里不给分钱合法吗?
按道理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关于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的要求。《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意见》农经发(2005)1号第二项第一条具体内容等明确了土地补偿款应补偿给被征地的农业人口,而并非农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后所得补偿费用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基于其性质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享有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条件。从现有条件来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该依据其常住户口登记及其本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缘、亲缘关系,即其本人是否在其常住户口登记地生产、生活。1)主要以是否具有本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判断标准,在以户籍登记为前提的基础上,2)考虑该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3)生活基础是否在本村,4)是否承担了该村相应的村民义务等。而在实践中,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其目的并非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等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这种社会现象在实践中称为“空挂户”。 如果你的户籍还在原来的村子,现在也有承包经营村里的土地,需要依赖土地耕作生存,应具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资格。如果有分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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