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是挪用资金犯罪吗?如何量刑?
这是挪用资金犯罪吗?如何量刑? 我一亲戚任粮站改制后成立的进宝塘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7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后经7人同意,原各自出资部分都退给了各人保管),公司共计7人。由于粮食收购的阶段性,公司没有严格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固定薪资,公司人员平时各自谋生(有的长年在外打工),如果经理签到了收购合同订单,大家就来帮着收粮食,如果要资金,大家就拿出退回的出资来收粮食。收完了就仍各谋生计,没有签到订单就无事可做,互不来往。公司虽有会计、出纳,但收完粮也去打工了(形同虚设),留下的业务就是经理全权处理了,最后根据业务收入多少,由经理支付劳动报酬。我亲戚于2006年8月从公司出纳手中借了21万元(与会计、出纳每人7万元),3人联合用于承包马路的投标押金,中标后于2006年10月份全部归还。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和影响公司的业务等。公司其他员工也没有异议,无人举报和报案。可县公安局今年4月份却以我亲戚挪用资金犯罪给予刑事拘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青史留名(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09-06-01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