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由你承担余下部分是因为判你承担连带责任,但你承担后,可以向实际车主追偿。
法官审判的依据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损害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挂户车辆处理。
第九条: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
因此根据你所述情况,法官是按省高院指导意见来判决的。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车辆转让后没有登记的,原车辆所有人即没有实际支配该车辆,也没有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侵权责任法》规定这种情况是由实际车主来承担责任的。
没有道理,你一分钱都可以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