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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十七岁上高三,和同级一同学在体育考试期间,我女无意用铅球砸伤对方脚
我女儿十七岁上高三,和同级一同学在体育考试期间,我女无意用铅球砸伤对方脚 我女儿十七岁上高三,和同级一同学在体育考试期间,我女无意用铅球砸伤对方脚,后检查没事,过了二十多天对方说l脚骨折让我赔1000元,经过学校调解达成协议赔款后此事到次结束,有过一个月左右,对方在放学时间用刀子准备戳我女脖子被我女用双手挡住,造成左手肌腱断裂,右手有2.5公分的口子,致使我女无法参加高考,这种情况负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5-06-03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