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肖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老公共同生活13年孩子12岁男孩我们没有登记结婚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婚后财产平均分,有证据的证明家庭暴力,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
您好!
◆针对性解答: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可以知道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开始同居生活的,所以你们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结婚证以后再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与同居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果您想得到一定赔偿的话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补办结婚证,然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赔偿;二、直接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三、跟男方协商处理。
◆支招: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现在直接起诉解决同居关系是不受理的。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能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的除外。所以要想财产不被男方分割,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产和其他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房子和钱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登记证、收入证明、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是属于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证据充分、明确那么男方没有权利分财产。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你们的孩子已满10周岁,所以基本是由他来决定跟谁共同生活。
关于损害赔偿主要是证据的搜集,比如:在医院的就诊证明;因受到家暴而报警的报警记录以及相应的口供;证人证言。在诉讼离婚的时候提供这方面充分的证据,可以保证您能快速离婚、让自己的生活更幸福。
◆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