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律师此案的审理期限有多长时间了?
你好
1、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鉴定期间从法院同意鉴定之日起至鉴定结果送达之日止。所以按对方当庭提出鉴定申请的话,从你去年5月27日至8月5日共计2个月8天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一审一般审限是6个月,但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也就是1年的时间。从去年4月17号立案至今是1年1个月16天,扣除鉴定的2个月8天,总共审理了11个月8天,所以现在审限还没超。
2、关于证据样材,如果你提供的证据样材是最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不采纳也没关系,但一定要让法官将不采纳样材的事情记入开庭笔录,并妥善保管好证据,如果一审判决不公,你可以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提交该样材,一般二审法院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看你的描述,现在已经起动了二次鉴定?那么从6月1日法院同意重新鉴定之日的时间又不计入审限了,不过这对你是好消息。
4、你还要注意法院中止审理这一裁定是否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所以,法院中止诉讼按说是不合法的,如果法院在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后迟迟不组织质证、不出判决书,你可以申请检察院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恢复审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6-02 22:53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我计算了一下,4月17到5月27 40天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算在里面的,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申请的,8月5日到7日 2天 12月19日到4月27 4个月多8天 总计可能已经超过六个月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期限。
1、一审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审限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因此,本案中,鉴定期限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再次,如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原则为六个月,如果中间出现鉴定的话,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最后,建议您跟法院法官进行沟通,要求告知明确的审理期限,然后给予合理说明。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6-02 22:58
通过您上述的描述,该案件已经超出了审理期限,建议您跟法院沟通,给予合理答复,否则,可以就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一般六个月 其他时间不计算的
要求解除中止裁定继续审理,影响案件审理的障碍消失后,必须开庭。向法院递交申请。
鉴定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你好,法律规定鉴定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的,至于中止审理,建议说明下中止审理的原因,通常案件鉴定两次之后再鉴定的情况很少
其一,对第一审民事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从立案起至判决三个月出裁判。如果是较复杂的程序,则一般六个月内出裁判决。
其二,因案件出现证人作证,或对相关证据需要补证等情况,那么,审限就会延长的。(对于中下止,或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里期限内。)
其二,第二审民事程序,审理时间相对较短,应在三年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对于裁定的,不能延长。
你好!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其次,2014年4月17到5月27 (40天 )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申请的,8月5日到7日( 2天 )12月19日到2015年4月27日 4个月多8天 那么已经超过六个月了。如果没有报批首先手续,那么已经超过审限。
再者,根据以上分析,一审法院存在权利(包括程序上)滥用。对中止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要在一个月审结。
最后,在实体上,法官不采纳你提交最符合法律的证据样材材料,这是法官的职权也即是说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并且本案已经鉴定程序,所以,一审判决要根据鉴定结论来判决。
另外,为避免形成讼累,建议你尽快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二审程序。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1、无法计算,因为谁也不知道每次鉴定什么时候法院向鉴定机构申请的时候送的申请,对方也不知道申请鉴定方什么时候交的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不缴费,不能开时工作,又不想放弃挣钱的机会,所以申请人不能及时的缴费,他们也不急);2、不能计算鉴定的时间,就无效计算案件审理的实际时间,因为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审限时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