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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逾期违约

煤气逾期违约 我在2006年9月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于09年1月30日前将煤气设施交付使用,出卖人实际交付使用09年12月22日,合同里说煤气于交房后90天达到使用标准,逾期的按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算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我交房的时间是7月3日。7月3日+90天=10月3日,10月4日算起出卖人逾期违约吗???是从我交房那天算起吗?我是推后半年才交房的,本合同第八条最后交付期限是1月30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s8936(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1-03-11 16:2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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