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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可以讲成追赌债,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请法律介人事主持公道。[求助]

抢劫可以讲成追赌债,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请法律介人事主持公道。[求助] 犯罪嫌疑人是我的初中同学,他们从事赌博行业。在案发之前说一个我朋友欠他的钱走了为借口(此事没有得到证实),欠债人是通过我认识的,要我负责债务,鉴于当时我是一间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干部,收入可观。他们以我的前途和家人作威胁勒索了三十八万。事后贪得无厌,设计把我引出来找了四个陌生人把我抓住,以威逼手段拿了银行卡取了7万元,并逼人写下欠条伪做一个欠债关系.其后以欠条勒索事主.后来被抓,办案的公安也说他犯的是抢劫罪而且证据确凿他本人也招认整个作案过程.但他狡辩说事主赌球输了欠他钱.后来检察院不批捕,其不批捕的理由是我与这伙人有赌债嫌疑。之后我上访了荔湾区检察院,向申控科提出申诉,他们进行了立案复查,结果是认为证据不足,对不批准逮捕不服提出申诉不当;按照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案不宜以抢劫罪认定。按照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首先抢我的七万多元是通过威逼手段夺取我的银行卡和密码,从银行柜员机拿出来的,这不可能是赌资,可以否定认赌资的说法。其次赌债是犯罪嫌疑单方面的说法,公安还利用我之前被勒索的事作为嫌疑理由,没有得到确实的证据证实显然是不符合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办案原则。赌资不成立、赌债的说法不得以证实的情况下使用法发[20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显然是不当的。但没办法他们实在花了很多钱,请到精通法律的“高人”帮手。现在公安答复是解除取保,公安没有撤案.检察院那边又没有消息.总之是在拖住.通常接下来会怎样处理.如果受害者要继续追究责任该怎办?请高手帮下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erryl……(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09-05-3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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