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是一家私营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了公司50万元,又以个人名义借贷给本公司,从公司获得月
你好,你的同学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本案中你的同学将单位50万元资金私自挪出,其后虽将该款借贷给本公司,但此时款物性质发生变化,其行为既属于将款物“归个人使用”,同时也属于“借贷他人”,法律规定的“他人”也包括被挪用的单位自身。你的同学具有营利的目的,挪用资金数额已到50万元,超过了3个月未予归还,从构成要件分析,明显属于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