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有关申请劳动仲裁后的事宜
有关申请劳动仲裁后的事宜 我于2009年2月7日进入一家公司做事,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公司不买社保.并且公司当时没有将劳动合同给我一份.
2009年4月18日,突然收到上级下发专案,告知我被辞退.理由为不适合此份工作.因为是胡乱编造的理由,所以我不服此决定,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公司拒绝补偿.且要求我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并搬离公司宿舍.因办理离职后就属于我自愿离开公司,因此我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我于2009年4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5月9日收到通知说已经立案.6月9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我对企业要求的赔偿是:
1.根据劳动法第19条,第83条,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即1800元;
2.根据劳动法第40条,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即1800元;
3.根据劳动法第47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但是由于是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即1800元;
4.要求公司补买社会保险金3个月.
提问:
1.以上要求有可能会赔偿到吗?
2.开庭那一天我需要做些什么准备?
3.法院有多大机率会判我赢?或者判公司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其貌不扬者(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09-05-29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