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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问题:山医二院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失实,我的申请也是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病退问题:山医二院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失实,我的申请也是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1999年劳社部8号文件指出:要充分认识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对违反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
我2002年病退鉴定时,山医二院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失实,我的申请也是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事实上我不够病退条件,多次请求山西省劳动厅纠正。
山医二院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严重失实——把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病说成丧失劳动能力
山医二院专家小组诊断我患高血压2期,出具了我“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然而根据该专家小组执行的《晋劳资字(79)45号晋工发(1979)25号附件一》,高血压3期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高血压2期并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所以山医二院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严重失实,把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病说成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9条,山西省劳动厅应责令其更正。
二、我申请的是特殊工种退休
根据有关资料,太钢于2001年6—7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告一段落,然后太钢于2001年8月—2002年3月份办理病退。两种退休太钢是分开办理的。
就在太钢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之际,我于2001年6月11日申请特殊工种退休,说自己“多年从事高空有毒工作”,该申请无论从时间和内容看,都是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而且该申请当天就被领导批准,是规范有效的特殊工种退休申请。把这样一个领导批准的、我在单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期间提交的、以特殊工种为前提的退休申请用来办理我病退,这就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确实退休是根据本人申请,就应该按特殊工种给我办理退休(特殊工种半年办理一次),或者按职业病办理,并折算特殊工种工龄,不应该办理病退,病退的待遇比特殊工种待遇低三分之一。
综上所述,我的2002年的病退鉴定时专家小组鉴定意见严重不实,我申请的是特殊工种退休,我一直在岗工作,没有病假,根本不具备病退条件,该病退属于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应该纠正。太原市尖草坪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尖民字第130号裁定,这些问题并非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空心的大树(山西)
提问时间:2009-05-31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