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教一下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请教一下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如果乙方在承包期间和期满后与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直接建立业务关系,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一百万元整”
上面的条款规定了“期满后”对乙方的约束,请问这样具有法律效果吗? “期满后”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如果是,那么已过期的合同或协议还有法律效果吗?
另外我还想问一下,一式两份的合同或协议。撕掉两份原件后是不是算合同终止了。以后无论拿出照片还是复印件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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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hnjcm(广东-潮州)
提问时间:2015-05-29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