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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合伙协议问题

关于修改合伙协议问题 1、合伙企业发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问: 如果约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需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和三份之二以上一致同意”,现在已达到这个条件,但是毕竟还是有少数合伙人不同意的,那么少数合伙人可以不签名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BL772(福建-三明)
提问时间:2011-03-0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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